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范文四篇

来源:山东 发布时间:2024-02-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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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范文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

【篇二】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45号政府令,公布《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全省辅警队伍管理法治化、正规化、规范化迈上新台阶。

  高站位,全力推进辅警管理立法工作。为充分发挥辅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辅警队伍的法律职责权利、统一保障标准、规范队伍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省公安厅于2019年向省政府申报了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管理立法项目,经批准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叶寒冰副省长等领导亲自关心关注和督促指导立法工作,公安厅成立工作专班会同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迅速启动文稿草拟,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省直单位、市(州)政府、各级公安机关、社会公众意见,召开民辅警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最终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高标准,全面打造高质量《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围绕辅警身份性质、职责范围、人员招聘、管理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7章46条。明确了辅警的身份及工作性质,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解决了长期以来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公众对其身份及工作性质的质疑。明确了辅警招聘条件及程序,辅警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相关执法及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了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素质要求。同时,对各级公安机关的用人计划、审核批准、招聘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确保辅警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明确了辅警的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按照具有执法性质的辅助事项和一般事务性的辅助事项进行了区分,具有执法性质的辅助事项,需要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才可以开展,一般事务性的辅助事项,则可以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开展。《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禁止辅警从事的事项。

  高质量,强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规范辅警的履职行为,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我省公安机关使用辅警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以前未明确的界限予以明确,形成四川辅警管理立法的特色和亮点,如赋予辅警填写交通违法告知单、协助驾驶警用交通工具等。《管理办法》针对辅警参与辅助执法执勤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伤亡的实际,明确了在工作中为辅警配备必要的辅助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极大地提高了辅警执法执勤的效率和安全防护等级。《管理办法》明确将辅警薪酬、社保、奖励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辅警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岗位风险为辅警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和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辅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过,解决了目前辅警管理使用和职业保障上的诸多问题,对于提高广大辅警的职业荣誉感,更好地规范辅警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篇三】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全体会后,按照镇党委和镇政府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从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度剖析思想根源,明确了整改的目标,确定了努力的方向。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自身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政治学习方面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深度广度把握不够,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没能准确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

  2、不关心研究政治形势,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意识淡化,理论知识学习浅尝则止,浮在面上。

  3、缺乏市场经济的意识,缺乏开放意识,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业务学习方面

  1、自学意识不够强,没有“钉子”精神。不善于用“钻”劲和“挤”劲抓紧点滴时间用于学习,自己的业务素质在学习方面提高不快。

  2、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没有落实到位,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系统学习。

  3、学习上存在自满情绪,浅尝辄止,不注重更新业务知识,遇上处理具体事情,往往是凭主观臆断和经验去分析情况、处理问题,导致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有下降的趋势。

  工作、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作风方面

  1、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有时存在急于求成的情绪。如对有的工作尤其是突击性的工作,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影响工作效果。

  2、工作思路不宽,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作中满足于得过且过,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碰硬的勇气,工作中有时不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容易得罪人,伤害同志之间的感情。

  3、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上传下达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满足于不出事,而如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工作思路没有打开,工作中缺乏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纪律作风方面

  1、在贯彻执行局机关的有些管理规章制度上,态度不是十分坚决。如有时违反禁令,中午饮酒,上班时打游戏。

  2、对自己有时要求不严,将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说话随便,不太注意小节,心中有“人生理想趋向实际,价值标准注重实用,行为选择偏重实惠”的想法。

  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群众观念不强。一是关心群众不够,深入群众不够,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思想意识较弱。

  2、没有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要求。这些都是我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

  3、精神不十分振作,焦躁脾气和烦躁心理时有发生。对遇到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时候容易产生焦躁脾气,看到同级别同志提拔时容易产生烦躁情绪,心理落差有时比较大,认为自己没有背景、没有人事关系,自己工作再好,上级也不可能看到,精神不够振奋。

  4、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的不好,对其他同志不愿意提出反对意见,对自己的缺点也没有主动请其他人正面点出,错误地认为批评别人是“挖坑”陷人,批评自己是“挖坑”堵路。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入了解,流于一知半解,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

  2、宗旨观念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有时产生松口气的念头,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很努力了,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在业务学习上就学习抓学习,而不去研究思考问题,业务知识透支、业务能力有所欠缺,自己已经意识到了,又不及时去弥补,安于现状,思想上放宽自己,没有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全面发展,紧紧跟上时代发展和本职岗位的需要。

  4、工作中有依赖思想,有时会想反正有分管领导,无需我过多思考,无形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作用,造成工作被动,导致了工作上不能达到十分的满意。

  5、由于以前曾吃过心直口快的苦头,无意中引起别人的误解,因此造成这几年来怕得罪人,不愿碰硬,对一些不良现象和行为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不能坚定立场,而且有时自认为自己在处里各方面表现还可以,因此一般就不去做批评和自我批评。

  整改措施

  随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工作和学习中牢记共产党员的六条基本要求,按照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立党为公,甘于奉献。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客服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3、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同志一再号召全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指出“学习不仅可以增加知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而且可以充实精神世界,修养道德情操。”因此,我要切实地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按照“精学理论,深学业务,广学知识”的思路,把学习目标量化,计划细化,做到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

  3、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永葆工作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一是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不要凭主观臆断行事。二是要敢于讲实话、真话,敢于听实话、真话。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三是创造性地工作。大胆地投身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不墨守陈规,不固步自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真理,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4、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牢固地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由此入手,牢固地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努力做一个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人;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思想上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工作上吃苦耐劳,不畏艰险,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勇气,一股锐气,不屈不挠,勇往直前;用权为公,不以权谋私,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篇四】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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