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汇编3篇

来源:西藏 发布时间:2024-03-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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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汇编3篇,欢迎品鉴!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篇1

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

工伤认定办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舵妓椒慌纵鸥崩醇沟崖窥漓护橙插侥扯赫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篇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 ] 部  长 尹蔚民 副 部 长 季允石  正部长级

孙宝树

李智勇

杨志明

张小建  杨士秋

王晓初

何 宪

胡晓义

张建国

部长 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 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 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 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 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 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 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 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 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 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副部长 张汉夫(1930-)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 蒋冠庄(1931-) 1989 03 1993 03

副部长 赵宗鼐(1928-) 1989 12 1993 03

副部长 张学忠(-) 1994 08 2000 1228

副部长 李铁林(-) 1995 02 2001 0111

副部长 徐颂陶(1938-) 1995 02 2001 0411

副部长 张柏林(1942-) 1995 02 1997 11

副部长 万学远(1940-) 1997 04 2006 0928

副部长 戴光前(1934-) 1997 12 2005 0329

副部长 步正发(1946-) 1999 + 1999 0915

副部长 孙树义(-) 1999 + 1999 1215

副部长 尹蔚民(1953-) 2000 1206 2007 0830

副部长 侯建良(1945-) 2000 1206 2006 0223

副部长 张柏林(1942-) 2001 0111 2003 0317

副部长 舒惠国(-) 2001 0411 2003 0425 [正部长级]

副部长 沈跃跃(1957-) 2003 0425 2007 0830

副部长 王晓初(1953-) 2003 0425 2005 +

副部长 何宪(1954-) 2005 0329 2005 +

副部长 陈存根(-) 2006 0223 2007 0427

副部长 季允石(1945-) 2006 0928 2008 0317 [正部长级]

副部长 杨士秋(-) 2007 0427 2008 0317

副部长 李智勇(-) 2007 0830 2008 0317

部长 郑斯林(-) 2003 0317 2005 0701

部长 田成平(1945-) 2005 0701 2008 0317 副部长 李其炎(1938-) 1998 04 2004 0423

副部长 刘雅芝(-) 1998 04 1998 +

副部长 林用三(1939-) 1998 04 2002 0309

副部长 王建伦(-) 1998 04 2002 0309

副部长 王东进(1945-) 1998 04 2006 0223

副部长 张小建(1949-) 2001 0620 2006 04+

副部长 步正发(1946-) 2002 0309 2007 0205

副部长 刘永富(1957-) 2002 0309 2007 1223

副部长 华福周(1946-) 2003 0820 2007 0205

部长 马文瑞(1912-2004) 1954 0929 1970 0622

部长 罗干(1935-) 1988 0412 1988 12

部长 阮崇武(1933-) 1989 0706 1993 01

部长 李伯勇(1932-) 1993 0329 1998 03副部长 施复亮(1899-1970) 1949 1019 1954 1101

副部长 毛齐华(1902-1997) 1949 1019 1965 10

副部长 刘亚雄(1901-1988) 1952 1115 1964 06

副部长 宋平(1917-) 1953 0918 1954 1101

副部长 罗叔章(1899-1992) 1954 1101 1956

副部长 刘子久(1901-1988) 1955 04 1964 03

副部长 郗占元(1913-2001) 1960 12 1966 05+

副部长 于光汉(1912-2005) 1960 12 1966 05+

副部长 吕文远(1907-2003) 1960 12 1965 0430

副部长 李正亭(1918-) 1964 03 1966 05+

副部长 周赤萍(1914-1990) 1964 09 1964 + 未到职

副部长 严忠勤(1928-2007) 1988 0503 1989 09

副部长 李伯勇(1932-) 1988 0503 1990 11;1993 02 1993 0329

副部长 李沛瑶(1933-1996) 1989 03 1993 04

副部长 令狐安(1946-) 1989 09 1993 09

副部长 朱家甄(1939-) 1991 10 1997 02

副部长 张左己(-) 1993 02 1994 11

副部长 刘雅芝(-) 1994 07 1998 03

副部长 林用三(1939-) 1995 02 1998 03

副部长 王建伦(-) 1995 04 1998 03

部长 赵守一(1917-1988) 1982 05 1985 08

部长 赵东宛(1926-) 1985 08 1988 0412

副部长 李云川(-) 1982 05 1986 08

副部长 严忠勤(1928-2007) 1982 05 1988 04

副部长 焦善民(-) 1982 05 1986 08

副部长何光

副部长 李伯勇(1932-) 1986 08 1988 04

副部长 张志坚(1937-) 1987 07 1988 04

?1999年9月15日免去步正发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1999年12月15日免去孙树义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0年12月6日任命尹蔚民、侯建良为人事部副部长。2001年1月11日任命张柏林兼任人事部副部长,李铁林不再担任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1年4月11日任命舒惠国为人事部副部长(排在张学忠之后,正部长级);免去徐颂陶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3年4月25日:任命沈跃跃(女)兼人事部副部长,王晓初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舒惠国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5年3月29日:任命何宪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戴光前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6年2月23日:  任命陈存根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侯建良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6年9月28日:  任命季允石为人事部副部长(正部长级)、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免去万学远的人事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职务。 2007年4月27日:  任命杨士秋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陈存根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7年8月30日:  李智勇兼任人事部副部长;免去沈跃跃(女)兼任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7年9月5日:  任命唐军为人事部副部长。  2008年3月7日:  免去唐军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

2008年3月18日:  任命季允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正部长级);任命孙宝树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智勇兼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任命杨志明、张小建、杨士秋、王晓初、何宪、胡晓义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2010年9月28日  任命信长星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张小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1年2月1日  任命张建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免去季允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职务。2012年3月22日  任命邱小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孙宝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 2012年12月1日  免去李智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4年8月31日  任命汤涛、孔昌生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杨士秋、王晓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3年5月17日  潘立刚兼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2015年7月3日  任命游钧、张义珍(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杨志明、何宪、胡晓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6年7月11日免去潘立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6年10月16日免去信长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职务2016年12月5日任命傅兴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此前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7年2月27日免去孔昌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7年4月21日任命吴道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2017年8月10日免去吴道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主要领导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尹蔚民,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河北灵寿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军测绘学院毕业。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解放军43军、总参14测绘大队战士,解放军测绘学院学员、总参14测绘大队代理分队长;北京铁路局北京电务段工人、组织干事;中央组织部干事、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人事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7年8月任人事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08年3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4年8月不再兼任国家公务员局局长。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耿文清: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耿文清,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河北乐亭人。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76年2月入伍,曾任战士、副班长、班长;北京市煤气用具厂工人;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其间参加中央机关赴吉林省讲师团支教;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处级检查员、副处长;中央纪委法规室副处长、处长,其间挂职任山东省莒南县委副书记;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副主任;中央纪委法规室正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主任;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2010年4月明确为副部长级。2015年7月任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1] 张建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张建国,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辽宁大连人。

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72年11月入伍,曾任战士、技术员、副股长、股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干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主任,国家外国专家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11年2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2] 傅兴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傅兴国,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天津宁河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教育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曾在天津市宁河县插队;宁河县师范学校学习,宁河县任凤中学任教。历任人事部考试录用司干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公务员管理司培训处处长、副司长、司长;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12月任宁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自治区党的建设研究会会长。2016年12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3] 邱小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邱小平,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江西宜春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劳动人事部综合计划司干部;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干部、主任科员,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企业内部分配处处长;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综合处处长、副司长;中共石嘴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2012年3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13年10月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4] 汤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汤涛,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湖北英山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宜昌市高等工业专科班(现三峡大学)毕业。武汉理工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制药厂科研所课题组组长、团委书记;共青团湖北省宜昌市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共青团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书记;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湖北省恩施州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鄂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恩施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挂职任中组部组织局副局长;2007年6月后任湖北省委常委、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8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5] 游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游钧,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湖北麻城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武汉大学空间物理系毕业,获理学学士学位;1991年武汉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劳动部工资司、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干部,其间在太原钢铁公司挂职锻炼;国务院办公厅正科级秘书、副处级秘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办公厅副主任,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其间挂职任安徽省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6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2015年7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6] 张义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张义珍,女,汉族,1964年8月出生,河北安国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1993年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农学硕士学位;1998年华中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农学博士学位。曾任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系教师、教研室副主任、教工二支部书记,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挂职任河北省涿鹿县委副书记);河北省唐山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2015年6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2015年7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7] 吴道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吴道槐,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湖南华容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 1989年7月后历任劳动部培训司干部、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副处长、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处长,2001年7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2001年11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2007年6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2008年6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2013年10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2017年4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8]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月24日电(记者 董宇)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部领导”栏目上获悉,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任部党组副书记。  杨志明同志简历  杨志明,男,汉族,1955年1月生,山西朔州人,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山西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1996年南开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大队团支部书记(插队知青)、公社团委副书记、革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山西省计委干事;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副区长;山西省清徐县委副书记、县长;山西省乡镇企业总公司副经理、经理,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山西省临汾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8年1月先后任山西省副省长兼省经贸委主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兼省委大型企业工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12年3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耿文清,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2010年4月明确为副部长级。2015年7月任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篇3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干部管理规定。

  一、强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1、在规定的班子职数内出现空缺时,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公开选拔、任用中青年干部。

  2、所选拔的人员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3、条件:①具有三年以上工龄;②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③身体健康;④年龄男在40岁以下,女在38岁以下。

  4、考察考核:对所拟任对象,局党委要组织考察考核,对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新任班子成员一律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在这一年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民意测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0%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免去其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职务相应的待遇。

  6、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领导班子,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配职数。具体方法为:局党委根据该单位班子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提交单位召开的“两推一选”会议测评、推选,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在岗人员中的全体党员、班组站队股室以上骨干、退休、退线干部党员代表。测评结果当场公开。测评成绩在末位者,给予免职处理。

  8、局机关干部退线、离岗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9、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正职男年满52岁、女年满50岁,副职男年满50岁、女年满48岁的均退线、离岗休息。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留用1—2年。

  二、科学运用班子考察民主测评的考察成果

  1、局党委每年至少对局属单位班子进行1—2次考察考核。

  2、考察考核的办法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接触、广泛座谈等。

  3、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开。

  4、考察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凡考察结果好、局党委意见统一的干部,给予会议表彰、优先提拔使用等奖励;凡民主测评中有5%以上的票数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在25%以上的干部,一律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限期改正。

  5、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管理制度《干部管理规定》。

  6、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党委,经认真考察后,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7、对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淡薄,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或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主观原因而使单位损失重大的;或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干部,在调整其职务的同时,并由局纪委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推行集体决策个人分工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机制

  1、各单位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工作报告会,向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通报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2、工作决策实行个别酝酿、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单位财务、重大决策等情况,都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工作。

  四、努力加强干部自身学习增强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1、争当“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五个方面的工作能力,即吃透两头、科学决策的能力;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能力;依法办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察民情、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标准兼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学习的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重点是与本单位、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等。

  3、学习的方式以业余自学为主,组织参加上级集中培训为辅。

  4、对运用所学知识促进本职工作效果明显,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职称的人员,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5、积极鼓励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公务员、注册会计师等招聘或职称考试。对参加公开考试而调出的人员酌情予以经济奖励。

本文来源:https://www.dsms123.com/gk/24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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