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人申请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相关事宜

来源:北京 发布时间:2019-02-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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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申请

1.1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

1.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申请

1.1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1.1.1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F(访问)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来京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在京邀请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邀请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邀请单位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1.邀请单位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六)非持F签证入境申请换发F签证的,邀请单位应为一、二类被授权单位。

(七)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申请F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F签证的(含持F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七)邀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2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Q2(探亲)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短期探望在京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探望中国公民,提交北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4.探望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六)非持Q2签证入境人员申请换发Q2签证的,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

(七)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申请Q2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Q2签证的(含持Q2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年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被探望人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3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S2(私人事务)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短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北京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需要在京停留的外国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持S2签证入境的,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非持S2签证入境申请换发S2签证的,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

(五)其他因私事务人员,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在北京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超过2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

(六)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申请S2签证延期的探亲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其他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90天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S2签证的(含持S2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年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被探望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4外国人申请延期L(旅游)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入境旅游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由旅行社接待的,提交北京接待旅行社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旅行社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旅行社公章。内容应包括:1.申请人基本情况;2.在华行程安排及停留期限;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五)由个人接待的,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函件,内容应包括:1.接待人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人的行程安排及停留期限;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4.双方到场签字。

(六)没有接待单位或个人的,提交酒店预定单、行程单和机票等相关材料。

(七)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3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5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M(贸易)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来京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邀请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商户工商登记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等。邀请者为个体商户的,还应提交北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五)邀请单位(个人)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邀请者为个人的,双方现场签字。)内容应包括:1.邀请单位(个人)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六)非持M签证入境申请换发M签证的,邀请单位应为一、二类被授权单位。

(七)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1.申请M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2.申请换发M签证的(含持M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七)邀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6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X2(短期学习)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京短期学习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招收单位公章。

(四)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在读证明等证明函件。

(五)非X2签证入境人员,还应提交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申请X2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X2签证的(含持X2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或二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经招收单位申请,出入境管理总队同意的,可以由招收单位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7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R(人才)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邀请单位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1.邀请单位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五)非持R签证入境的,还应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申请R字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R签证的(含持R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七)邀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8外国人申请延期J2(临时记者)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京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外交部新闻司、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或国务院台办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1)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及停留期限。

(五)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3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9外国人申请延期C(乘务)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外籍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北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1.邀请单位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五)运输公司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3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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