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2016年招生简章

来源:山东 发布时间:2018-11-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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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的前身是莱阳农学院,始建于1951年,2001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创建青岛校区,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农业大学”,办学地址由莱阳市变更为青岛市城阳区。

青岛农业大学校门

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1951年公立农林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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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青岛农业大学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全面实施,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35。

  第六条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第七条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第九条招生范围: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办学条件

  青岛农业大学是山东省政府举办的公办多科性大学,是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山东省首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学校前身莱阳农学院,创建于1951年,2002年入驻青岛市,所在城阳区环境优美,气候宜人,交通发达,是青岛市经济最活跃的地带。学校总占地3616亩,校舍建筑面积79万多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227.22万册,电子图书248.63万种,校内教学仪器设备值2.61亿元。全日制在校生29000余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86080340。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第十五条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夏季高考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美术类各专业执行“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山东省内投档考生中,学校分文理根据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山西、黑龙江、天津、广西各省份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省份根据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专业分文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春季高考各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考生中,学校分类别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退费方式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以及学校不同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同类别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求职择业。

  第八章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章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电话:0532-86080517。

  2.Email:zsb@qau.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w.qau.edu.cn(设有在线咨询)。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5.学校网站:http://www.qau.edu.cn。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阅。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dsms123.com/gk/19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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